民事責任按照責任主體劃分,可以分為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其中共同責任又可以按照責任人之間的關系區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是指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多個當事人之間,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按照一定的份額比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按份責任也被稱作分割責任,即指各個按份責任人將同一民事責任進行分割,各自承擔其中一定份額。
民法典除對按份責任基本特征作出規定外,另就多種按份責任作出規定,本詞條對民法典規定的按份責任進行匯總梳理、精煉解讀,并附相關典型案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 法典條款及實務要點 ☆
1.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五百一十七條【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務要點:按份責任中責任大小的確定,一般應當綜合考慮每個民事主體的過錯程度、未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義務的具體行為與法律后果關系的緊密程度、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因素。第一百七十七條作為總則編條文,從總體上明確了按份責任的一般規定。第五百一十七條作為合同編通則條文,則明確區分了“按份債權”與“按份債務”,同時明確了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需注意,根據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按份之債不僅適用于合同之債,也適用于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非合同之債。
2. 第七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索賠失敗的責任承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實務要點:第七百四十三條規定了出租人妨礙索賠的責任承擔問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索賠協助義務和租賃物質量瑕疵的通知義務為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人承擔的附隨義務。
該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告知”應理解為出租人應當將其所知悉的對合同履行以及承租人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及時、恰當地通知出租人。
該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協助”內容應當根據案件所涉融資租賃的特點依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予以確定,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幫助尋找出賣人;二是幫助提供證據;三是訴訟過程中的協助義務。
3. 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三款【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第七百九十三條是此次民法典編纂新增條文。其第三款規定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相關責任。對于因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損失,既可能是由承包人的過錯導致,也可能是由發包人的過錯導致,因而應當分清原因,按照過錯程度,由過錯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教唆、幫助侵權】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情形下的侵權責任承擔規則。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相應的認知、判斷能力,對該侵權行為的事實并無過錯可言,因而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
該款后半段的監護人責任與監護制度相對應。如果監護人未盡到管教和約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不法行為,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未盡到監護責任”的理解,可以參考總則編有關監護人職責的規定?!俺袚鄳呢熑巍奔粗副O護人有多少過錯,就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多大責任。過錯的范圍應結合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程度,加害人的行為能力,教唆人、幫助人在加害行為中起的作用等綜合認定。
5.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是分別侵權中的按份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1)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2)造成同一損害后果。(3)每個侵權行為都符合獨立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上述第一、第二個要件與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侵權中的連帶責任中“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含義相同。不同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要件在于,本條并不要求“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梢哉f,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要求各行為人承擔更為嚴厲的連帶責任,也正是基于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這一點。
需注意,本條確定各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分兩個層面:一是能夠確定責任大小,按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份額;二是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行為人平均承擔責任。在處理數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案件時,首先應分析是否滿足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制度的構成要件;不符合的,分析是否滿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構成要件;仍不符合的,再分析是否適用本條規定。
6.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委托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涉及的委托監護,并非民法典自然人章監護一節明確規定的監護類型,而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很多學者將其認定為一種合同關系。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托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本條對此規定為承擔相應責任。受托人的責任從性質上屬于自己責任、過錯責任,因此承擔責任的范圍應根據受托監護人的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予以認定。
7.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工作人員致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表述不同于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值得注意。
若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就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進行了約定,該約定應當得到尊重,不能因約定內容與本款規定不同而主張約定無效。因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所產生的是民事合同關系,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當然有效。
8.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針對個人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方受害的,規定接受方、提供方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需注意,該規定中的接受勞務一方僅指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合伙的雇員因工作發生的糾紛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處理。
需注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間形成勞務關系中的損害,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因承攬關系產生的糾紛。承攬合同的勞動者所交付的標的是勞動成果,但勞務合同的勞動者交付的標的是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
9.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中的“使用人”不僅包括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還包括機動車出質期間的質權人、維修期間的維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等。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原因力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判斷。因此,在有些情況下,所有人可能承擔全部責任。例如所有人將制動裝置有故障的機動車出借給使用人且未告知,造成使用人在駕駛中與其他機動車相撞的后果。在此情形下,所有人即應承擔全部責任。其次,所有人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理來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出租場合,所有人與使用人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連帶因素,因此,即使由于所有人的過錯和使用人的駕駛行為結合造成第三人損害,所有人也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10.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侵權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要點: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但書,且僅限于“本章”(即侵權責任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另有規定的除外。實際上,該但書僅指向一種情形,即機動車被盜搶情形下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對妥善管理義務的違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特定關系人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當擅自駕駛人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員、朋友、同事等特定關系人時,所有人、管理人隨意棄置車輛和車鑰匙的,應當認為其在保管車輛上存在過錯。發生事故時,應當比陌生人擅自駕駛承擔更多的責任。
11.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務要點: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既包括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行為人,也包括未盡清理、防護、警示義務的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并未規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責任為補充責任,即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擔責任并不以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行為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力賠償為前提條件。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行為人及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擔責任。
典 型 案 例
1. 趙某華與沈陽皇朝萬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陽中一萬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5期)
案例要點:消防安全事關人身、財產安全,屬于社會公共利益,確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一般不具有檢測所購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能力,難以適用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后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產品質量的規定。
案涉責任人在不同時期的數個行為密切結合致使火災發生,侵權行為、致害原因前后接繼而非疊加,責任人對火災的發生均有重大過失,但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并非主動積極的行為致受害人權益受損,不承擔主要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或依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負有安全防范義務,應協助做好安全事故、隱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損,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專業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的,應在其能夠預見和防范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 重慶長壽鹽化有限公司、四川鹽業地質鉆井大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典型案例》案例5)
案例要點:環境污染案件中,數人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但主觀上無侵權意思聯絡,雖然無法詳細區分各自排放污染物數量及污染范圍,但單就兩污染源各自的侵權行為尚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注:現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由各行為人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重慶市長壽區龍河鎮鹽井村1組與蒙城縣利超運輸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典型案例》案例5)
案例要點: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導致有毒化學物質泄漏引起的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涉及不同法律關系的多方當事人。濮陽公司因第三人楊某文方的過錯造成了環境污染,被侵權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本案中,鹽井村1組同時以濮陽公司、楊某文方為被告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認定兩被告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法有據。污染者依法應對其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故濮陽公司不得以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為由拒絕賠償,且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濮陽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濮陽公司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楊某文方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其過錯行為與鹽井村1組遭受的環境污染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楊某文方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4. 丁某章訴江蘇京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
案例要點:車輛通過付費方式進入高速公路的法律關系,系通行者與高速公路管理者達成的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時巡視和清障的義務,以保障司乘人員在通過高速公路時的安全、暢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駕車行駛時碾壓到車輛散落物導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及時巡視和清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 范某生等訴淮安電信分公司淮陰區電信局、淮安市 淮陰區公路管理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
案例要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及時、主動地關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變化狀況及其對他人權利的影響,并對因違反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
范某金本人未能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對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設置電桿及其他類似設施。上訴人電信局作為涉案電桿的產權單位,在區委、區政府召開公路建設的有關會議上,確定將12米路基范圍的供電、郵電、廣電桿線由供電、郵電、廣電部門各自負責遷移,該責任界分符合誰所有、誰管理、誰收益、誰負責的精神,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公平的法律原則,故而不論與其管理規范是否矛盾,均能夠作為判定本案的事實依據;且在公路通車后,電信局明知該涉案電桿位于公路用地范圍內,應及時遷移而未遷移存在危害人民利益的安全隱患,卻怠于履行義務,這無疑也是造成范某金死亡的原因,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審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6. 趙某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某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19號)
案例要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內容摘自《民法典實用速查手冊——詞條歸類釋義與典型案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來源:走近民法典
轉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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