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根據相關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股東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屬于“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未到認繳出(增)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文將通過幾則法院的經典案例,揭曉上述問題的答案。
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前提應是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已經屆滿且未足額繳納出資。同理,履行認繳的增資義務也應當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方式、時間等全面履行增資義務,未到認繳期限的增資就不屬于增資瑕疵,故申請執行人依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2013年5月7日,彭再能和案外人王昌明、楊峻峰發起設立貴州斯凱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雙農公司的前身),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均以貨幣出資,截至2013年5月3日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彭再能實繳300萬元(30%)。二、2013年8月22日,靖灃公司與雙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雙方發生糾紛,2015年靖灃公司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2016)黔26民初第33號民事判決并判令雙農公司支付靖灃公司工程價款、塔吊租賃費共計4369300元。三、經過系列股權轉讓后,2015年5月25日雙農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陳立強75%、彭再能20%、胡麗明5%。四、2015年5月30日,雙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同意公司名稱變更為“貴州雙農高科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億元。同年6月3日,工商局向雙農公司頒發了注冊資本為1億元的《營業執照》。公司資本1億元由發起人陳立強認購7500股、彭再能認購2000股、胡麗明認購500股,均以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時間為2021年5月30日。五、2016年11月22日,雙農公司在黔東南日報刊登《減資公告》,將注冊資本由1億元減為1000萬元,減資公告刊登后,沒有收到債權人提出異議。2017年3月8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雙農公司頒發了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營業執照》。六、2017年2月至3月,經過股東會決議和系列股權轉讓,雙農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彭再能90%,趙松10%。七、前述(2016)黔26民初第33號判決生效后,靖灃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雙農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靖灃公司申請追加彭再能為被執行人,一審法院作出(2018)黔26執224號執行裁定并追加彭再能、陳立強、胡麗明、趙松四人為本案被執行人。后彭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判決不得追加彭再能為(2016)黔26民初第33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二審法院駁回了靖灃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一審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為:彭再能是否應當對增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其裁判思路是:因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靖灃公司對雙農公司的債權產生于2014年8月,此時,雙農公司注冊資本仍為1000萬元。即合同簽訂時和債權形成時的雙農公司注冊資本均為1000萬元,亦即在雙農公司增資(2015年5月30日)之前。故靖灃公司對雙農公司履行能力的判斷應以其當時的注冊資本1000萬元為依據,而雙農公司能否償還靖灃公司的債務與此后雙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是否到位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彭再能是否認繳增資對靖灃公司的信賴利益不造成損失,彭再能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雙農公司增資之后的交易相對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靖灃公司在雙農公司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后存在增資行為瑕疵的彭再能承擔責任。故彭再能要求不得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為:彭再能是否應被追加成為雙農公司債務的被執行人,其具體裁判思路是:首先,明確出資義務具體是指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數額繳納認繳出資額,其中包括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和公司增資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彭再能作為斯凱爾公司發起股東,其在設立公司時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并且其在雙農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時,未到章程約定的增繳資本的出資期限,不存在增資瑕疵。其次,針對彭再能是否履行增資義務,主要涉及是否可以加速股東出資義務以連帶清償公司債務的問題。因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的前提應是股東的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且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同理,履行增資認繳義務也應當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方式、時間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到認繳期限的增資就不屬于增資瑕疵。本案中,雙農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的增資認繳出資時間為2021年5月30日,在該認繳時間屆滿之前,彭再能未按認繳的出資額履行認繳出資義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再次,若在雙農公司存在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賦予靖灃公司作為單個債權人請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用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權利,實質上是允許了公司對單個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這將損害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最后,即使彭再能作為雙農公司股東在公司形式變更認繳增資時存在瑕疵,靖灃公司在雙農公司增資之前與之交易,由此產生的債權也不能要求此后增資瑕疵的股東承擔責任。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貴州高院裁判文書,我們提請當事人關注:一方面,在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注意調查公司股東的財產狀況以及考慮申請追加并執行該股東財產的可能事由。被執行公司已無財產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方面,因未實繳出(增)資而被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股東,有權享受并主張股東出(增)資的期限利益,即履行出(增)資義務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方式、時間等全面履行出(增)資義務,未到認繳期限的出(增)資就不屬于出(增)資瑕疵。此外,債務人對其增資之前產生的債務,以合同簽訂時和債權形成時的注冊資本為限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因為在此情形下,股東是否認繳增資對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并沒有造成損失,存在增資瑕疵行為的股東僅對債務人增資之后的交易相對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span>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span>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pan>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下為貴州高院在該案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本院認為,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彭再能是否應被追加成為雙農公司債務的被執行人。第一,根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薄豆痉ń忉專ㄈ返谑龡l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幎?,主張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需要滿足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文書確定的債務、該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等條件。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笨梢悦鞔_出資義務具體是指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數額繳納認繳出資額,其中包括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和公司增資時股東的出資義務。本案中,靖灃公司主張彭再能作為雙農公司股東,其未履行設立斯凱爾公司時的出資義務及斯凱爾公司變更為雙農股份有限公司時的增資認繳義務,應當對雙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該主張的成立與否應當進一步分析彭再能作為斯凱爾公司發起股東是否未履行出資義務以及彭再能是否存在增資瑕疵等問題。第二,彭再能作為斯凱爾公司發起股東,其在設立公司時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并且其在雙農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時,未到章程約定的增資繳納資本的出資期限,不存在增資瑕疵。理由如下:首先,2013年5月7日彭再能與案外人王昌明、楊峻峰發起設立斯凱爾公司,根據《貴州斯凱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約定,注冊資本為1000萬、均以貨幣實繳出資、出資時間為2013年5月3日、彭再能出資比例30%認繳出資額300萬元。并由黔臻信內驗(2013)第ZXE041號《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以及平壩鼎立村鎮銀行出具《進賬單》,進一步確認了三名發起股東截止到2013年5月3日止已實繳出資這一事實,一審庭審時靖灃公司也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即彭再能作為斯凱爾發起股東已履行其出資義務。其次,針對彭再能是否履行增資義務,主要涉及是否可以加速股東出資義務以連帶清償公司債務的問題。如前所述,股東的出資義務是針對股東并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其認繳出資的情形。在公司注冊資本制度采用認繳制背景下,公司章程可以就認繳期限作出規定,從而規定股東負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義務。因此,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的前提應是股東的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且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同理,履行增資認繳義務也應當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方式、時間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到認繳期限的出資就不屬于增資瑕疵。本案中,雙農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的增資認繳出資時間為2021年5月30日,且該公司章程關于認繳出資時間的約定并不違法公司法相關規定,在該認繳時間屆滿之前,彭再能未按認繳的出資額履行認繳出資義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如此,針對該種情形,若在雙農公司存在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賦予靖灃公司作為單個債權人請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用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權利,實質上是允許了公司對單個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這將損害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靖灃公司要求將彭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于理無據,本院不予采納。最后,即使彭再能作為雙農公司股東在公司形式變更認繳增資時存在瑕疵,靖灃公司在雙農公司增資之前與之交易,由此產生的債權也不能要求此后增資瑕疵的股東承擔責任。另外,雙農公司減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本案審理的股東是否承擔補充責任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據此,彭再能已經履行了作為斯凱爾公司的發起股東的出資義務,不應當追加為被執行人?!?/span>貴州靖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再能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民終804號】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裁判規則一: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且不申請破產的除外。案例一:鄭園園、李思存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終1100號】安徽高院認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且不申請破產的除外。經查,原審法院在(2018)皖01執950號執行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金穗種子公司的房地產、銀行、工商、車輛等部門的財產信息進行查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原審庭審中,金穗種子公司明確庭審后五個工作日書面答復法院該公司資產、經營等情況,但庭后并沒有書面回復。此外,鄭園園、李思存、趙俊華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金穗種子公司已經申請破產。作為被執行人的金穗種子公司,在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且不申請破產,故原審法院在執行中裁定追加鄭園園、李思存、趙俊華為被執行人,分別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向魯研種業公司清償債務,并無不當?!?/span>裁判規則二: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讓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應遵循嚴格的法定主義,即符合《追加變更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在執行程序及相應的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予以追加。因此,關于繼受股東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實體責任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公司債權人在執行程序及相應異議之訴中直接申請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與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法定原則相悖,實際上是對繼受股東訴權的侵害。案例二:執行案外人吳惠生與李革委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民終1365號】河南高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吳惠生是否屬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對此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通過異議之訴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讓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應遵循嚴格的法定主義,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追加變更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在執行程序及相應的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予以追加?!蹲芳幼兏幎ā返谑藯l、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華鐵鐵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出資及增資股東為躍天財富擔保有限公司、紹興縣廣宏投資有限公司,躍天財富擔保有限公司出資的4000萬元、增資的9500萬元、1.15億元轉入驗資賬戶后被先后分批轉出;紹興縣廣宏投資有限公司的5000萬元股權轉讓給北京信達京保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變更為中能國際煤炭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后由中能國際煤炭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完成出資義務,中能國際煤炭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出資后亦將5000萬元轉出,以上轉出出資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的抽逃出資情形,屬于抽逃出資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是躍天財富擔保有限公司、中能國際煤炭物流實業有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吳惠生有抽逃出資行為。吳惠生于2010年5月28日,受讓了躍天財富公司持有的華鐵鐵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5億元股權中的5200萬元股權、中能國際煤炭物流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華鐵鐵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5000萬元股權。2014年1月20日,吳惠生將其持有的華鐵鐵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中京滬建設工程投資(北京)有限公司。因此,吳惠生為繼受股東。在吳惠生持股期間,華鐵鐵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增資,故對繼受股東吳惠生依法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理由如下:首先,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未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及抽逃出資的,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該股東是指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原始股東(如發起股東等),且在尚未繳納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蹲芳幼兏幎ā穼Υ擞忻鞔_的規定,而對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并無明確規定。若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與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法定原則相悖。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在繼受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股權未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下,可訴請繼受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關于繼受股東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實體責任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公司債權人在執行程序及相應異議之訴中直接申請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實際上是對繼受股東訴權的侵害。如被上訴人李革委認為吳惠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通過普通民事訴訟方式另行主張權利?!?/span>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賈偉波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