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山東某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系有限責任公司,內有兩名股東張某某、許某某和韓某某,其中韓某某持股30%,張某某持股60%,許某某持股10%。公司運營良好,但沒有分紅,2014年,韓某某多次與張某某協商要求公司結算盈余進行分紅,張某某一直以忙于管理公司為由予以回絕。
2015年8月9日,韓某某為經營需要到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山東某木業有限公司相關工商登記信息,卻發現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7日為山東某實業有限公司核準股權變更登記,將韓某某在山東某木業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張某某。
韓某某不服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7日為山東某木業有限公司核準的股權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于2015年6月16日向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錯誤的股權變更登記并承擔訴訟費。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 日受理并于同年6月19日向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
【判決結果】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市中行初字第56號行政判決書,判令:
1.撤銷被告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7日為山東某木業有限公司核準的將原告韓某某在該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張某某的工商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2.案件受理費50元,由棗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
律師觀點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三個法律問題:
(一)公司登記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唧w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依據《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顯然,本案中被告對第三人所作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等核準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二)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9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北景钢?,被告作出工商登記核準行為的時間是2014年12月7日,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痹嬗?015年4月9日才知道其被他人偽造簽名轉讓了股權,喪失了股東身份,隨即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三)本案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行為應否撤銷?
雖然被告在決定是否給第三人進行變更登記時,依法只負責形式性審查的義務,無須對第三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但本案的核準登記行為系因第三人提供虛假的變更登記材料而作出的,欠缺合法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撤銷工商登記行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