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9日兩被告人在酒吧酒后與兩受害人發生摟抱、親吻的行為,后經兩受害人報案,起初公安機關以涉嫌強制猥褻進行偵查,但是此案公訴時卻定性為涉嫌強奸罪。
辦案過程
依照刑法強奸罪構成理論,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
1、在客觀方面,被告人王某對兩受害人未實施強行奸淫行為。
刑法規定的強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這是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僅僅是實施了一系列的猥褻行為和動作,但是并沒有違背受害人意志與受害人強行發生性關系。對此指控方并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的行為是強奸行為.
2、在主觀方面,被告人不具有強奸的直接故意,并且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在本案中行為人只是在主觀心理上想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然而行為人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必然要支配行為人客觀的犯罪活動,必定會通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觀活動表現出來。強奸罪的行為人在其猥褻過程中,必然要以語言、動作表示其強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王某有相應的語言或動作顯示其有進行一步奷淫的行為,對于受害人在公安機關的證言中也沒有指控王某涉嫌強奷罪的指控,而以指控王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3.本案中侵犯的客體并非是侵犯婦女的不可侵犯的性的權利。
在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侵犯了婦女的人格、名譽、尊嚴權利并非是婦女的不可侵犯的性的權利。在本案的受害人的證言和指控中均是對其人格和名譽尊嚴受到侵犯,并非是被害人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4.僅以王某的個人供述不能直接認定其具有強奸的直接故意。
判斷被告人王某的故意內容是否有強奸的直接故意,并且有強行奸淫的目的,不能僅憑被告人王某的個人口供,而要從其一系列外在的客觀活動和行為上來判明其主觀心理狀態,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客觀方面未對受害人實施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王某沒有脫掉自己的衣服等具體將要實施強奸行為的表現,王某的客觀行為和表現上反映不出其在主觀方面具有強奸的故意和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王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自認是想發生性關系,但是這種想法并不能直接被認定為強奸行為,因為被告人曾經與受害人在一起共同居住過.發生性關系與強奸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強奸行為是違背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可能是不道德或者是違法行為,但并非發生性關系就必定被認定為強奸行為和追究刑事責任.而本案中的現有的證據并不能證據被告人王某主觀方面具有強奸的故意和強行奸淫的目的。
5、本案中的王某的犯罪行為不符合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原則。
依照我國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上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原則:確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確認其同時具備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不但要求犯罪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而且還要求它們之間存在著相聯系,相結合,離開了任何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也就不復存在,整個犯罪構成也就不復存在。而強奸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是主觀強奸故意和客觀中強奸行為的統一,在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在主觀上雖有想與被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目的,但是實際上王某僅僅是對受害人有猥褻行為,但是并沒有表現出繼續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故意和目的,因此說王某在客觀上未實施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與主觀上的想法不能達成統一,且兩者之間不存在相聯系,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是強奸行為,其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指控王某的強奸行為的證據達不到證據確實和充分的證據證明標準.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對此不應當以強奸罪定罪量刑.
判決結果
此案經過律師的成功辯護和積極努力,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量刑。
律師觀點分析
王某的行為僅僅是猥褻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強奸行為。
對強制猥褻婦女罪而言 ,主觀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動機,有時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不是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與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觀上具有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為,其犯罪構成是上述主客觀要件和特征的統一。區別是強奸還是猥褻行為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觀行為表現雖然類似,但不是相同。強奸罪的行為人在其猥褻過程中,必然要以語言、動作表示其強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強行猥褻的行為必然要向強行性交的行為發展,如果不出現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實施強行性交的行為。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行為人在猥褻過程中或者猥褻后,也可能要求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但不是強行發生性關系的意圖,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會罷休,并無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而言,王某采取暴力手段猥褻受害人時雖然企圖奸淫,但在遭到受害人的強力反抗后,并沒有表現出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故意和目的。其企圖奸淫的行為只是求奸行為,在對方不同意時只好作罷。因此說王某的行為僅僅認定為猥褻行為,對此不能被認定是強奸行為的手段行為,更不能認定為強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