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馮克法律師 單位:山東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 電話:13863267899 微信:dhzzfkf 《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于受理破產申請時指定,并于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其間破產人【1】的一切法律事務和財產、營業等非法律事務,均有管理人負責管理。作為破產人財產重要組成部分的知識產權,由于客體的無形性,其運用、管理、保護和變現有著自身的特點,和有形資產存在明顯不同,而《破產法》只在第69條和第112條提及知識產權【2】,破產程序中的太多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而學界對破產程序中的知識產權也鮮有論及。因此探討破產管理中的知識產權事務,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 一、探討破產管理人知識產權實務的重要意義 (一)重視破產程序中的知識產權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需要。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的戰略目標,重要內容就是“知識產權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顯著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深入人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水平和擁有量能夠有效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社會建設的促進作用充分顯現。”首先,破產事務涉及個人、企業、政府、社會各方面利益,相關知識產權事務的處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乎各方利益,自然備受社會各界的格外關注。特別是廣大普通職工,平時對知識產權缺乏感性認識,認為知識產權遙不可及,與自己沒有關系,知識產權意識難以建立,在破產程序中會認識到知識產權其實和自身利益息息相關,自然會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其次,破產管理人作為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通過破產程序中對知識產權的學習、運用、管理和保護,可以提高法治觀念,規范、提高、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運用和管理水平;同時也為管理人提供了一個真實案例,是一次提高管理人知識產權綜合服務能力的培訓過程,有利于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二)重視破產程序中的知識產權是適應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障能力,保障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創新能力。該意見雖未單獨提及破產程序中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但我國各級法院基本上都將破產案件歸屬知識產權庭審理,充分說明了各級法院對破產案件中知識產權業務的高度重視,管理人只有迅速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增強知識產權綜合業務能力,才能切實保障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才能適應人民法院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需要。 (三)重視破產程序中的知識產權是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 首先,破產管理人責任重大。破產管理工作處處涉及職工、債務人、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問題敏感,焦點集中,破產引發的系列問題往往成為影響當地穩定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歷來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接管破產人的法律事務和財產、營業事務,使自己處于矛盾的焦點,工作稍有不慎,不僅會造成工作被動,而且可能影響穩定大局,因而《破產法》規定管理人不僅需要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還在程序上規定了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保證實現破產管理的程序公正、效率及時和均衡保護。 其次,知識產權事務日益成為破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資產清算是破產管理的關鍵和核心所在,清點、登記、評估、處置破產人資產是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內容。破產人財產不僅包括貨幣資金、存貨、設備、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也包括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資產,而且隨著知識產權權利意識的普及和提高,知識產權在企業資產的份額會越來越高。知識產權是國家賦予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包括專利、商標商號、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網絡域名、地理標志等多種權利類型,任何一個企業都必然存在知識產權,不少企業還可能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個別企業甚至還會是企業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破產事務中的相關知識產權問題正日益成為管理人的重要甚至主要工作內容。 再次,破產實務中知識產權管理嚴重缺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還不到三十年,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尚未建立,知識產權創造、利用、管理和保護人才嚴重缺乏,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可作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普遍缺乏知識產權專業人才,使得破產管理實務涉及的很多知識產權問題無法獲得合理解決,管理人無法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很多破產人的無形資產被賤賣或無償送人,嚴重損害了職工、債權人、股東等多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產人的知識產權流失,已經成為破產清算中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 二、破產管理人知識產權實務的特點 學界對知識產權的研究,除了知識產權權利屬性和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更多的是從如何培育競爭力的角度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戰略資源或模式來研究其創造、利用、管理和保護。而破產階段的知識產權實務,則更多著眼于企業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如何將知識產權作為破產人財產對其進行變現以清償債務。因而,這一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有其自身特點: 1、變現目的性。同企業正常經營期間的知識產權管理是為了培育和提高競爭力、擴大企業壟斷優勢不同,破產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是為了使現有的知識產權獲得最大價值的變現而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無論對知識產權的權利本身還是對相關人員的管理,都是從這一目的出發。 2、管理階段性。管理人對破產人的知識產權管理,自接受指定日開始,到破產人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止(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存在明確的階段性,同普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管理完全不同。 3、處置個案性。破產管理一般只研究對已獲權或已研發的具體權利客體的利用,僅涉及個案的處理,管理重點在如何將擁有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轉讓、許可、評估、拍賣,變現為可分配的財產,而不研究其創造、宣傳等和權利客體變現無關的內容,不考慮該案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戰略問題,也不需要對破產人的所有知識產權作綜合深入研究。而普通知識產權實務除了個案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從戰略角度對知識產權的整體進行研究和利用。 4、權利復雜性。破產管理階段涉及知識產權客體種類繁多,通常并非單一的權利類型;而一個具體的知識產權客體,一般又包括開發設計、申請授權、授權、宣傳、運用、管理、保護等各個階段。律師事務所或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作為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一般只就某一知識產權客體的申請或糾紛進行代理,業務相對單一。而破產階段的知識產權實務,則以破產人擁有的全部知識產權客體為管理對象,一般是各種知識產權業務并存,不僅有專利,還有商標、版權、商業秘密、域名、企業名稱字號等,不僅有商標的轉讓、許可、評估或質押,還有知識產權的權屬或侵權糾紛。由于破產管理階段的知識產權實務既不局限于某一類權利客體,也不局限于某一客體的某一階段,因此需要管理人具有更強的綜合管理和運用能力。
三、破產管理人知識產權實務內容
破產管理人的知識產權實務,包括進駐破產人時的全面接收知識產權,接收后的依法管理知識產權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審計、評估、變現三個方面。
(一)全面接收破產人知識產權
《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破產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取得的財產。作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是破產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的全面接收是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內容。
知識產權是一個客體范圍不斷擴張的權利體系,到底包括哪幾種權利類型,學界一直有廣義、狹義之爭論?!?】本文采廣義說,認為知識產權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團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智力成果權利,也包括商標權、地理標志權、企業名稱權、字號權、商號權、域名權等標識性權利,還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權利。但并不是每一個破產人都包括上述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行業的破產人,其知識產權的類型和重點也往往不一樣。如制造企業,重在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在著作權、商標和專利;設計企業,重在著作權;施工企業,重在商業秘密;文化創意產業,重在著作權和商標;流通服務企業,重在商標;農業科技企業,則重在專利和植物新品種;軟件開發企業,則重在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管理人進駐破產人后,進行的第一項工作就是接收破產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4】,而接收財產通常的做法是財務或資產管理人員提供資產帳冊然后根據帳冊逐一清點。這種做法在清查有形財產時非常有效,但在清查知識產權時會遇到兩個難題:一是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使其看不見摸不著,管理人無法象清點有形資產那樣逐一清點;二是知識產權在很多企業,特別是不太重視知識產權的企業,往往并沒有作為企業資產登記在冊。因此,如何接收破產人的知識產權,就成為一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1、查明破產人知識產權資產狀況
查明資產狀況是接收財產的前提。對有形資產來說一般不存在什么難度,而對無形資產來說卻并不是這樣,需要進行大量而細致的工作。
(1)對于將知識產權列入資產帳冊的破產人來說,管理人在接管資產帳冊時,可以從帳冊中查知破產人的知識產權狀況,包括權利種類、權利人、數量及知識產權狀態等。
(2)實際經營中破產人將知識產權如實列入資產帳冊的情況并不多見,特別是全部列入資產帳冊的更是幾乎沒有,因而管理人除了從資產帳冊中查詢知識產權,還必須調查相關人員了解真實的知識產權情況:
1)了解企業資產管理人員。對于設立資產管理部門的破產人來說,企業資產一般都會在該部門予以登記管理,因而該部門人員對企業的所有資產應該有比較全面的了解。
2)了解財務人員。知識產權的每一個步驟,都需要資金的支持,而能否得到回報,則并不一定,因此很多企業把知識產權的支出列為費用,而不是投資,資產帳冊并不記載。這就需要對財務人員進行全面了解,相關費用的支出原因要了解清楚。
3)了解技術研發及相關人員。企業財務人員可能清楚支出的每筆費用,但對該筆費用項下的業務內容卻可能并不了解,在摸清因知識產權事務支出費用后,應向相關技術研發人員、申報人員或管理人員了解支出該費用的具體業務內容,以對該事務是否會創造相應知識產權作出科學分析和判定。
4)了解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破產人,可能會設有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管理人不僅應向其進行全面了解,而且還應將其吸收到留用工作人員中,以便隨時了解知識產權的有關情況。
管理人對上述人員了解相關情況,應制作詳盡的調查筆錄,而不能僅有簡單的口頭詢問,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將筆錄備案存查,二是會使被調查人員認識對自己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促使其客觀、全面說明情況。
管理人將調查了解的知識產權狀況,結合破產人有關知識產權資產帳冊、資料進行整理后,應對具體知識產權的權利名稱、載體、內容等逐一登記造冊。
2、確定知識產權創造人員
破產人科技人才另尋出路是必然而無奈的選擇。盡管人才是企業最大的財富,但人才的創新能力具有人身屬性,管理人不能將其打包拍賣。然而人才的出走,卻不應將其在破產人處所創造的職務智力成果帶走,因此對知識產權創造人員的登記和管理,雖在破產程序,仍有重要意義。應當根據破產人相關資料記載和調查結果,明確各具體知識產權客體的創造開發人員,并逐一登記造冊。
3、查明知識產權權利狀態
知識產權權利狀態包含多種因素,如權利是否共有,智力成果處于哪一階段,是否已申請或獲得授權,權利是否被利用,以何種方式利用,對該權利如何管理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著知識產權的價值大小,是知識產權審計和評估時應重點關注的內容,管理人應盡量調查清楚。
4、審查知識產權糾紛
越是有價值的權利,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越大,知識產權更是這樣。破產人的知識產權糾紛,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侵權糾紛。破產人的知識產權被他人未經許可而予以實施,從而構成對破產人權利的侵害,或者他人雖未直接實施破產人的知識產權,但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破產人的合法權益;破產人未經他人許可,而實施他人的知識產權,侵權他人權利,或者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2)知識產權訴訟。知識產權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又包括權屬訴訟和侵權訴訟,不同的訴訟性質,訴訟特點和難度也不一樣,管理人應格外慎重。知識產權訴訟具有程序復雜、技術性強、案件時間長的特點,很可能破產程序終結而知識產權訴訟仍在進行。所以管理人既要謹慎應對,盡可能維護破產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對訴訟結果進行合理預判,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予以考慮。
管理人在將破產人上述知識產權事務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后,要對各項內容登記造冊,制作知識產權財產狀況報告,作為破產人財產狀況報告的組成部分?!?】
(二)依法管理破產人知識產權
管理人在接收破產人財產后,應當對登記在冊的破產財產進行有效管理,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破產階段知識產權的管理,主要包括對發明人等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管理,對實施、轉讓、許可或質押等知識產權利用的管理,對知識產權普通事務的管理以及對知識產權糾紛的管理等。
1、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管理
知識產權歸根到底是人的智力成果,人始終是知識產權最核心的因素。管理人對知識產權的管理,首先體現在對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管理。
(1)管理人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要依賴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管理人限于對相關知識產權所屬領域技術或知識缺乏充分了解,不可能準確判斷出某一知識產權的價值,無法對具體知識產權客體有無價值以及價值大小作出科學判斷,也無法分析和判斷知識產權評估報告的科學性,這些都需要及時向知識產權創造者進行了解。
(2)有些智力成果可能只有發明創造者清楚,破產人并不掌握。這些智力成果可能即將完成,也可能已經完成,只是因為破產而未進行申報,此時創造者可能會因為破產引起的企業混亂而產生將該智力成果居為己有的想法,自己作為權利人申報,或予以實施或授權他人實施。管理人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認真調查,在摸清情況的前提下,說服教育創造者如實將這些職務成果進行登記,并在創造者的幫助下,決定對哪些成果申報權利,哪些成果轉讓申請權,哪些予以放棄。對創造者以自己名義申報的有較大價值的智力成果,要及時提出異議或訴訟,挽回損失。應當注意的是,對相關法律規定要充分理解,職工在破產人破產宣告前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只能是職務發明創造,無論何時申報,不受申報時因破產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滿1年的限制;【6】對破產宣告前該發明創造尚未完成,職工在破產宣告一年內完成的,視為職務發明創造,管理人應及時與創造者交涉,或以法律途徑解決;對破產宣告前發明創造工作雖已進行,但在破產宣告一年后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個人發明創造,管理人無權干涉。
(3)管理人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之一是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評估得出其合理價值以便轉讓或交易。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的法律問題和財會問題非常復雜,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使用的評估方法和要考慮的因素也不一樣,但是知識產權的研發、申報、維持成本卻是各種知識產權評估都要考慮的重要事項,因此管理人應該要求知識產權創造及相關人員將相關文件、研發資料、費用單據等整理入檔,便于評估或轉讓時使用。
(4)知識產權客體無形的特點決定了其可以被無數次復制,所以專利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都授予先申請人,而將在后實施的與已授權內容一致的視為侵權。因此,申請前的保密工作對知識產權而言極為重要。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人心渙散,管理人應當對研發創造人員進行經常性地保密教育,一是對研發成功但未申報權利的智力成果不能泄密,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要對破產人商業秘密嚴格保密。對于重要崗位的重要人員,要依法簽訂保密協議。
(5)對于已轉讓或許可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創造人員應指導被許可人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應指導解決,保證實現合同目的。
(6)對與創造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合同(或條款)、競業禁止合同(或條款)的管理。對知識產權創造和管理人員,破產人可能已經與他們簽訂了相關合同,管理人接管后應將這些合同文本集中管理;沒有簽訂合同的,管理人應根據崗位和人員的具體情況,有必要的要予以補簽。對確實掌握破產人重要商業秘密的人員,還要根據破產階段時間的長短,該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的,要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7)對創造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應計入職工個人權益?!秾@▽嵤┘殑t》規定,破產人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未約定也未規定的,獎金按一項發明專利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最低不少于1000元,報酬按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的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的不低于0.2%的比例提取,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破產人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企業破產時,破產人未按照該規定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管理人應當將按照上述比例計算出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得的獎勵和報酬計入其職工權益。
2、知識產權實施、轉讓、許可和質押
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包括破產人將獲權知識產權自己實施,轉讓他人,許可他人實施,為融資將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或者受讓他人知識產權,被他人許可使用等多種情況。
(1)破產管理階段實施知識產權的情況應當僅限于管理人接管財產后繼續經營(重整除外)。對知識產權的實施需要依賴各方面相關人員,管理人由于自身知識產權經營能力所限,往往難以把握。因此即使破產人有些業務需要繼續經營,也應盡量局限于一些簡單的業務,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應當格外謹慎。
(2)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因權利根據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對專利、商標等由國家授權或核準才能獲得的權利,知識產權轉讓分為合同轉讓和權利移轉兩個階段,轉讓合同雖然一經成立即為有效,但并不能引起權利移轉的法律后果,未經登記或公告權利不發生移轉;而著作權產生于創作,無需經過授權或核準,因而其權利轉讓自然基于轉讓之事實,無需登記或公告。知識產權轉讓包括破產人作為轉讓人和受讓人兩種情況。作為權利人轉讓并已辦理轉讓登記或經核準公告的,破產人實際上已不再是權利人,即使受讓人未全額支付轉讓款,管理人也只能主張債權,不能要求返還知識產權或解除合同;如轉讓未登記或未經核準公告而受讓人已全額支付轉讓金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管理人應履行轉讓登記義務或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以配合受讓人申請核準公告?!?】如未辦理登記或未經核準公告且受讓人也未依合同約定支付轉讓款的,管理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結合未登記或未核準公告和未支付轉讓款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對破產人違約而受讓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且履行合同對破產人無損害的,可繼續履行;如轉讓金明顯偏低、履行合同會造成破產人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解除合同;如受讓人認為轉讓合同金額過高,或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替代技術而違約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管理人為維護破產人合法權益應要求其繼續履行;如合同確無繼續履行必要,不履行對破產企業無損害的,可解除合同。對于受讓的知識產權,因破產人不再經營,原則上能解除合同的,應解除合同,除非繼續履行對破產人財產有較大增值作用。當然,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對物權,一旦辦理轉讓登記或核準公告,權利移轉即已完成,管理人不能再主張解除。因此可解除的轉讓合同,僅僅是指未辦理登記或未經核準公告的轉讓合同(商標局通知不予核準轉讓的除外【8】)。
知識產權的轉讓還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共有權利如果未經共有人同意,轉讓無效。
(3)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許可既包括破產人作為許可人也包括破產人作為被許可人的情形。對作為許可人的許可合同,決定繼續履行還是解除,我國知識產權法規沒有規定,僅《破產法》規定了管理人有權解除合同,或在受理破產申請兩個月后合同自動解除。管理人既要從保護破產人利益的角度,也要兼顧知識產權的應用和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借鑒國外做法,【9】綜合考慮如何處理。如已簽訂許可合同,未登記或備案且雙方均未實際履行的,可予解除;對被許可人已一次性支付使用費,權利人尚未將相關標的交付的,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對彼此正在依合同正常履行的,宣告破產時應允許繼續履行,但破產終結前許可期限仍未屆滿的,應于破產終結前解除;對于未登記或備案且許可期限很長,破產終結前不可能履行完畢的,應解除,由被許可人申報債權;如許可期限不長,破產還債期間可能屆滿的,可繼續履行。對已登記或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管理人無權解除,但應及時催收許可費用,且在破產拍賣時應告知買受人許可情況,由買受人行使權利人職權。
破產人作為被許可使用權人的,已辦理許可登記或備案的,被許可使用權已作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可予以評估,參與拍賣。但不同許可方式,評估價值不同,獨占被許可使用權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內破產人有專有使用權,評估價值最高;排他被許可使用權除了破產人享有使用權,權利人本人也可以實施,因此權利價值大打折扣;普通被許可使用權只是眾多實施者之一,因而價值最低。未辦理許可登記或備案的,被許可使用權不具有知識產權的支配性和絕對性,僅是合同產生的債權關系,管理人可視具體情況決定:如管理人決定繼續經營且需要使用該知識產權的,可繼續履行至經營結束;如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或雖繼續經營但不使用該知識產權的,管理人應決定解除該許可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依法解決。
(4)知識產權質押。根據《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破產人為了融資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質押。管理人發現破產人的知識產權被質押后,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首先要了解質押合同是否登記。未經登記的質押合同并不生效;【10】對登記的質押合同,要了解質押原因,為他人的債務提供質押的,還要及時了解主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對破產人為債務人的質押,履行期屆滿而未償還債務的,管理人應積極同質押權人協調,或者折價處置,或者依法拍賣,以將超額部分的價款用于分配。對他人為主債務人的,應敦促其償還債務,以便于取回質押的知識產權;主債務人不償還的,應在同質押權人協調以質押的知識產權償還的同時,對主債務人采取相應法律措施。
第二,質押登記的知識產權,管理人不得進行轉讓或許可,除非在轉讓或許可價格比較滿意的情況下,經征得質押權人的同意,并將轉讓或許可價款提前向質押權人清償或向與質押權人約定的第三方提存。在拍賣破產人知識產權時,管理人應將已登記質押的知識產權排除,否則會損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3、權利的維持或放棄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都有權利期限,專利權和著作權到期后自然失效,商標權到期后可以續展,但專利權和著作權期限屆滿前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商標權屆滿后權利人可以不再續展。我國專利有效期較短,發明專利多不足6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多不足4年;【11】商標權人也絕大多數不再續展,【12】因此權利人放棄維持權利是一個普遍現象。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人知識產權進行認真研究,對確實沒有維持必要的要敢于放棄。這既是對破產人財產的高度負責,也是管理人責任心和能力的體現。但根據《破產法》第69條規定,管理人對決定放棄維持的,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人民法院。
4、知識產權宣傳合同
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和重要性,使得企業一般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宣傳,破產時宣傳合同即將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但由于管理人一般不再繼續經營,沒有繼續進行宣傳的必要,所以對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宣傳合同,一般都應予以解除,已付宣傳費的,可以要求退回相應費用;未付宣傳費用的,通知對方申報債權。但如果宣傳費用不高卻可以較大幅度提升知識產權價值的,管理人也應具體分析,可以將合同履行完畢。
5、知識產權糾紛
糾紛是管理人隨時都會遇到的問題。管理人經常遇到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包括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權屬糾紛指發生在破產人和作為職工的發明人、創造者之間的職務發明或著作權糾紛,和共有人之間的共有權糾紛,以及與委托人或受托人之間的委托或合作糾紛。侵權糾紛則是指他人未經破產人同意而實施或使用其知識產權,或者破產人未經他人同意而實施或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在研究是否侵權時,除了首先確認自身權利的有效性外,還要注意是否存在各種可能的抗辯理由,包括不侵權的理由,如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等;不視為侵權的理由,包括《專利法》第69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等;應停止實施但不需賠償的理由,如《專利法》第70條等;可以繼續實施但應支付報酬的理由,如《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的規定;不構成侵權但應支付適當費用的理由,如《專利法》第13條的規定等多種情況。
知識產權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以行政處理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極端的也可能通過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管理人應當具備合理解決各類糾紛的能力,盡可能維護破產人利益。
6、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
知識產權并非一經創造就會受到法律保護(著作權除外),也并非一經授權就萬事大吉,不保護或不當保護,甚至不當使用,都可能造成權利不能產生或者授權后的得而復失。因此對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是特別重要的。這一點在商標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上體現尤為明顯。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不僅要具有顯著性才能被核準,而且核準注冊后也要防止商標喪失顯著性或其他導致被撤銷的情形,因此無論是否繼續使用,管理人都應當對商標給予足夠的關注。因為即使破產人不再繼續經營,不再使用該商標,但可能有被許可人繼續使用,或者有關資料對該商標進行了介紹,對這些使用和介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管理人都應予以注意,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改正。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在企業經營中通常會占有重要地位。但商業秘密的管理又是知識產權中最為另類和復雜的。商業秘密不需要經過授權,也不需要經過登記,嚴格建立在保密基礎上,一旦公開或保密措施不符合規定,就會失去法律保護。管理人接管后,應首先確定破產人的商業秘密點,都有哪些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應確定為商業秘密;其次要確定商業秘密的載體,上述商業秘密在哪些載體上表現出來;最后要對上述商業秘密采取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密措施,如保密措施不能達到保密的要求,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7、管理人應特別注意的幾種行為
除了上述對知識產權的分類管理和日常管理,還有幾種具體行為可以涉及重大的知識產權問題,需要引起管理人特別注意。
(1)對兩種破產申請前的行為可行使撤銷權。第一,根據《破產法》第31條規定,管理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的的無償轉讓知識產權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行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知識產權質押的行為和以知識產權作價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這些行為,都顯然降低或減少了破產人的財產,侵犯了破產人、債權人、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二,根據《破產法》第32條規定,管理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的破產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破產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5條規定了一年的撤銷權除斥期間。如果管理人沒有證據證明知道上述行為的時間,法院一般會推定管理人在接管財產時就應當知道,但事實上管理人剛進駐破產人時事務千頭萬緒,很多事情來不及顧及,很難注意到上述可撤銷行為,因此管理人在發現上述行為時,應保管好發現該事實的證據,以證明知道時間。
(2)因無效行為處置的知識產權應及時追回?!镀飘a法》第33條規定,破產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隱匿或轉移行為無效。知識產權一般通過國家有關機關授權或核準取得,權利的取得以公開為條件,所以大部分權利一般不存在隱匿或轉移問題,但并不絕對。破產人將已研發成功的技術成果不申報權利而是隱匿或轉移為個人所有的可能性并非沒有;而對不需公開即可獲權的知識產權來說,如版權和商業秘密權,這些權利不需要經過授權,創造即取得權利,而且固定在一定載體上,所以更便于隱匿或轉移。管理人發現上述行為后應及時制止并依法追回隱匿或轉移的財產,追回隱匿或轉移的財產不受時間限制。
管理人因可撤銷行為或無效行為而追回知識產權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為逃避債務而將有重大價值的知識產權以合同轉讓的方式無償交給他人,應當視為一種轉移行為,《破產法》規定為無效行為,但《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規定合同轉讓雖未登記或公告也為有效,《著作權法》更是規定轉讓即可發生著作權移轉,而沒有規定以合同目的區別合同效力。因此《破產法》的規定與相關知識產權法規定出現沖突。此時應根據《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分析該行為是否有效。
第二,知識產權無償轉讓、以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或擔保(質押),很可能辦理法律要求的登記手續,一般認為知識產權轉讓或質押合同一經登記或公告即具有對物權效力,所以在行使撤銷權時,應嚴格審查轉讓價格是否合理。如果價格不合理,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價格合理,又不能證明受讓人具有惡意的,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3)知識產權出資不到位的股東要補足出資差額并承擔相應責任?!豆痉ā芬幎ü蓶|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山東省規定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最高出資比例可達注冊資本的70%?!?3】對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評估價低于認購的出資額而該出資人又未補足的,管理人自然應要求其補足;但以知識產權出資最常見的問題并不在此,而是對出資的知識產權沒有評估或評估過高,或雖然辦理轉讓登記但未實際交付,或者交付的技術資料不充分、技術效果無法實現。管理人如果發現存在這些問題,應及時向法院匯報,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收回出資人欠繳的出資。此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求股東補足出資差額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二是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知識產權出資,如果辦理了轉讓登記,則應視為已經出資?!?4】
(4)管理人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知識產權移轉手續?!渡虡朔▽嵤┘殑t》第4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所以如果管理人在破產終結一年內沒有為買受人辦理移轉手續,該商標權將被終止。
(5)需要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事項。根據《破產法》第69條規定,管理人在轉讓知識產權、為繼續經營需要將知識產權質押擔保、履行破產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知識產權合同、決定放棄沒有價值的知識產權、取回已設定質押的知識產權以及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處分知識產權行為時,應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上述事項并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經濟活動,而且都涉及債權人的重大利益,管理人管理經濟活動的能力有限,法律規定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既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及時監督管理人,同時也是保障管理人謹慎履行管理職責的必要。
(三)知識產權審計、評估和變現
查清資產、查明債權債務是管理人剛進駐破產人時的主要工作,但由于管理人一般并不精通財會業務,所以通常會委托中介機構對破產人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審計,為下一步資產評估和清收債權、清償債務提供依據。審計的難點依然是知識產權,管理人應盡可能提供全面詳實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資料。知識產權評估是清算破產人知識產權前必須進行的重要程序,無論最終以何種形式變現,都必須首先對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5】管理人管理破產人財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評估后將其合理變現,前期的一切工作都是為后來的變現作準備,這是破產管理的最大不同之處。
1、對審計、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選擇一家勝任知識產權審計、評估的中介機構是做好審計、評估的基礎,但實務中審計、評估機構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選擇的余地并不大。但管理人應根據對審計、評估機構知識產權審計、評估能力的了解,積極向法院推薦;對工作中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可以征得法院同意后更換。
2、提供審計、評估需要的相關資料。審計的目的在于查明破產人擁有哪些知識產權,而評估是為了估算出破產人知識產權的合理價值,二者的作用不一樣,所以管理人協助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時工作重點也不一樣:對審計機構,應全面提供可以或能夠說明或證明知識產權成立或存在的資料;而對評估機構,則要全面提供可以或能夠反映知識產權價值的資料。
審計或評估機構在正式出具審計或評估報告前,一般會向管理人提交初步的審計或評估意見,征求管理人意見,或者希望管理人能提供更詳實的資料,以完善報告內容。對初步審計意見,管理人可以結合查明的知識產權狀況,對審計意見提出修改或完善建議。而對初步評估意見的審查,則是一個十分重要且難度極大的工作,專業性也非常強,需要管理人特別注意。
3、認真審查初步評估意見。知識產權有無價值或價值大小,不僅取決于智力成果本身的技術含量,還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管理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初步評估意見應認真審查,認為有問題的,應及時向評估人員提出。
(1)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是否正確。確定評估基準日是資產評估工作的重要程序,一般由管理人根據人民法院破產宣告日確定,但如果宣告破產后仍有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需要履行,履行結果勢必影響最終的評估結果,評估基準日則應確定為所有業務終結之日。
(2)權利主體是否準確。正確的權利主體是權利評估的前提,如果主體不正確,把他人的權利評估進來,或者把共有的權利作為破產人專有的權利進行評估,即使方法再正確,數額再準確,也沒有意義。
(3)權利地位是否明晰。雖然同是知識產權,但權利地位可能并不一樣,不同地位的權利其價值大小不可同日而語。專利權中核心專利與外圍專利價值有天壤之別;商標權中,馳名注冊商標和普通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受保護力度相差很大;著作權中作品與演繹作品,著作權與鄰接權,在評估時都存在巨大價值差異。
(4)權利類別是否清楚。破產人擁有的是完全知識產權還是用益性或擔保性知識產權;是申請權還是授權后的知識產權;授權后的知識產權是否許可他人,是否設定了質押;被許可使用的是獨占權利、排他權利,還是普通權利;許可或質押是否已進行登記。上述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評估結果迥然有異。
(5)權利狀態是否穩定。一項穩定的權利往往能夠高價轉讓,而不穩定的權利則可能一文不值,所以權利的穩定性對權利價值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如專利權,是否有實施記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否有專利局的檢索評估報告,是否經過無效復審,是否發生過侵權糾紛,維持年費是否連續繳納等;商標權,顯著性如何,是否已滿五年可撤銷期,是否經過商標異議,是否實際使用,權利處于第一個權利期限內還是處于續展期,是否存在可能被撤銷的情形等;著作權,作品一經完成便產生著作權,無需經過授權或登記,一般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但著作權是否經過訴訟認定、是否經過版權登記、是否有更新作品或替代作品等情況仍然對作品價值有較大影響。
(6)權利階段是否注意。一件專利,在申請日前作為技術秘密,其價值大小只能通過對商業秘密的評估體系來認定,一旦被公開,就會變得一文不值;申請被公開后,他人實施該技術的應于專利被授權后向權利人支付適當補償;授權后,其“專利權”才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自用、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質押等不同的利用方式來獲得經濟利益。不同階段的商標權同樣存在著明顯的價值差異。普通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在評估時價值為零;已申請未核準注冊的商標,實質為未注冊商標,雖可以阻止他人就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但仍然不具有評估價值,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或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或馳名的未注冊商標,才具有評估價值。
(7)權利期限是否考慮。權利期限是指權利可受保護的期間,是一個當然影響權利價值的重要因素,包括授權期限和剩余保護期限。首先,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授權期限不同,價值自然不一樣。發明專利的授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的授權期限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但期滿可以續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比較復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其他人身權利的保護不受期限限制;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首次出版后10年。其次,同一類別的知識產權,授權年限不同,價值也不一樣。統計表明:在我國,保護期限20年的發明專利維持年限大多集中在3至6年,有效期不足5年的占53.3%;保護期限10年的實用新型專利維持年限多集中在2至4年,維持超過5年的僅占有效實用新型專利總量的13.7%;保護期限10年的外觀設計專利維持年限多集中在1至4年,維持超過5年的僅占有效外觀設計專利總量的8.1%?!?6】可見,絕大多數專利在授權五年后已經不再維持;而五年后繼續維持的專利,其價值肯定更大。再次,剩余保護期限不同,評估價值也不一樣。一般來說,離權利期限屆滿越近,價值越??;離權利期限屆滿越遠,價值越大。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剩余保護期只有三年和還有10年的知識產權,價值大小肯定不同。
(8)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經授權或核準取得的知識產權,獲權后并非一勞永逸,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常常會影響著權利的存續。專利權如果不及時繳納維持年費,會造成權利終止;商標權如果不注意對使用、宣傳行為的依法管理可能會因喪失顯著性或者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對不需經過登記的權利,如商業秘密,管理措施則直接決定著權利能否成立,不能明確秘密點或者對秘密點的保密措施達不到法律要求,都會造成商業秘密得不到法律保護,從而失去評估價值。因此,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也是知識產權評估時一個需要特別關注的內容。
上述8個方面是審查知識產權初步評估意見時應予以普遍關注的問題,但具體權利的個體特點不同,審查時要因權而異,及時提出意見,以盡可能協助評估人員做出科學的評估報告。
應當注意的是,破產人知識產權的評估以產權變動為前提,而且要兼顧效率原則,不可轉讓的知識產權可能被直接評估為零,【17】管理人應明確工作重點,從知識產權轉讓的角度開展工作。
4、拍賣和變現。拍賣和變現是管理人管理破產人知識產權的最后一道工序,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評估報告作出后,破產財產能不能賣上好價錢,如何才能賣上好價錢,對轉讓有沒有特別規定,都是管理人應該特別注意的。
(1)禁止轉讓的知識產權不能進行拍賣或變現。有些知識產權是禁止轉讓的,當然這些知識產權也就不能進行拍賣。如《專利法》第15條的規定,共有的知識產權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轉讓。管理人如果沒有查明共有事實,或者未征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就進行拍賣,將會因轉讓行為無效而造成無法轉讓,不僅會產生糾紛,還會浪費精力和評估、拍賣費用。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的知識產權也不得拍賣、轉讓。保守國家機密和軍事機密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破產人的知識產權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就不能變價出售。商標轉讓時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也不得轉讓?!?8】
(2)限制轉讓的知識產權,應辦理相應報批手續后才能拍賣轉讓。拍賣或變現時,如果買受人為外方自然人或法人,轉讓應符合《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公司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如果破產人的知識產權涉及行業核心技術,轉讓時還要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對買受人是不是可能涉及壟斷報請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3)有些知識產權不能分開出售,只能一并轉讓?!渡虡朔▽嵤l例》第25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管理人如果未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可能會被視為放棄轉讓。
(4)知識產權可以和其他財產分開,單獨變價出售?!镀飘a法》第112條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因此,可對破產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單獨拍賣,或采取其他債權人委員會同意的公開方法出售,以便為破產人的知識產權尋到更好的買主,賣到更好的價錢。
四、重整階段的知識產權實務
人民法院裁定破產人重整的,重整事務要在管理人監督下進行或者由管理人直接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于管理人一般不具備直接經營知識產權的能力,所以通常應該將接管的破產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給原經營者繼續經營,管理人只是對其進行監督。這期間的知識產權實務和常規管理基本一致,與破產管理明顯不同,本文不作論述。
注釋:
【1】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前后,破產企業有不同的稱謂,受理破產申請后至裁定破產前,破產企業稱為債務人;裁定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稱為破產人。本文為行文方便,將債務人和破產人統稱為破產人。
【2】《破產法》第6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第113條第2款規定,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3】關于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地理標記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對于發明權與發現權是否屬于知識產權,學界存有異議。有學者認為,應將發明權、發現權列入知識產權范圍;另有學者認為,科學發現不宜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還有學者認為,該類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是一種取得榮譽及獲取獎勵的權利,應歸類于科技法之中。狹義的知識產權既涉及文學產權(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也包含工業版權這種新型權利?!獏⒁妳菨h東,李瑞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斗ㄉ萄芯俊?010年第3期(總第137期),148-160。
【4】《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時,第1款第(一)項就規定: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5】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是管理人的法定職責之一。
【6】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7】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因而轉讓人的義務只是配合受讓人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8】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贝朔N情況下因轉讓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不能發生商標權的移轉。
【9】參見:董濤《破產程序中知識產權許可協議“法律待遇”問題研究——美國的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0期154-160頁。
【10】轉讓合同、許可合同和質押合同不同。質押合同采登記生效主義,不登記不生效;而轉讓合同和許可合同,成立即生效,生效不以登記為要件,登記只產生權利移轉或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11】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0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
【12】2005、2006和2007年我國的注冊商標續展數量分別為10年前注冊數量的31.52%、42.39%和31.88%,即10年前注冊的商標有60% ~70%已經“死亡”。參見:張玉敏.優化程序是提高商標確權效率的根本出路[J].政治與法律, 2010, (1).
【13】《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第21條
【14】《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予以認定?!段餀喾ā返?06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該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梢?,出資人雖然對出資的知識產權沒有處分權,但已經辦理了登記,應視為已經出資。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的出資人請求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轉讓行為無效。
【15】鄭成思.論知識產權的評估[J]. 法律科學. 1998,85(1):44-52.
【16】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0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
【17】參見:馬秉力《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問題研究》[J]. 《財會研究》2008年第23期,第48-49頁。
【18】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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