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事責任的有限性,即公司擁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并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而股東則以其在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現實生活中,某些人為了逃避公司債務,往往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同時或先后設立多家公司,以某個沒有實際資產或實際資產很少的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而將有效資產集中在另一公司名下,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為阻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公司法》在2005年修訂時確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即“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在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通過掀開有限公司的形式面紗,揭露有限公司與股東或者有限公司之間人員、資產高度混同的真實面目,從而突破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股東或有限公司對其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馮克法律師在辦理一起轉讓合同糾紛中,成功通過“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使一起多年未能實現的債權得到了償還。
2000年3月28日,棗莊山林水泥有限公司(簡稱山林公司)和棗莊江湖水泥有限公司(簡稱江湖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約定江湖公司以57644215元受讓山林公司合法擁有的部分資產,并約定在江湖公司償還山林公司所欠銀行借款后剩余的200萬元,由江湖公司在一年內支付給山林公司,但江湖公司僅支付15萬元后余款一直未付。經查,江湖公司在受讓山林公司資產后不久,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棗莊市海洋水泥公司(簡稱海洋公司),并以海洋公司的名義經營受讓的上述資產。海洋公司在山亭區人民法院有執行款360萬元尚未支付。。
馮克法律師接受委托后,因為江湖公司沒有償付能力,對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張某的經濟狀況進行了詳細調查,并對海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進行了調查,發現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均為張某,股東基本一致;兩公司住所地均為棗莊市山亭區鳧城鎮李莊村,住所地一致;海洋公司所經營的資產即為江湖公司所受讓的山林公司的資產,兩公司的資產完全混同;從江湖公司向山林公司支付轉讓款時要求填寫的單據看,支付5萬元轉讓款時要求寫明交款人為海洋公司,支付10萬元轉讓款時,要求寫明交款人為法定代表人張某,充分說明張某、江湖公司、海洋公司三個主體是完全混同的。
基于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資產、住所地、經營業務的高度混同,山林公司將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作為被告一并起訴,要求海洋公司對江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依法保全了海洋公司的山亭區法院執行款190萬元。
山亭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二被告主體和資產混同,海洋公司應對江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款得到了全部執行。一起歷時10多年的死賬,在揭開公司面紗后得到全額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