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28
法院認定:惡意訴訟要擔責 □智 敏 憑著一項所謂的專利,一家閥門廠的廠長向同行提出了高額索賠,并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銷毀所有的“侵權”產品及生產模具。這場官司長達3年之久。如今,該廠長的專利已被證實為“垃圾”,南京市中級法院認定原告“惡意訴訟”,判決其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2.1萬余元。據悉,這是全國首起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賠償案。 原告:侵犯專利權應擔責 2003年8月的一天,江蘇省揚中市通發公司(下稱通發公司)董事長陳先生,突然接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用特快專遞寄來的傳票。原來,江蘇省吳江市一家閥門廠廠長李中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將通發公司告上了法院。 李中在訴狀中稱,2001年2月8日,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項名為“消防用球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01年12月12日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而通發公司卻侵犯該項專利權,生產同樣的產品銷往江蘇、山東、四川等地,給該廠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通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生產模具,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陳先生很納悶:通發公司生產的球閥完全按照早已公布的國家標準嚴格把關生產,怎么可能侵權?為此公司高薪聘請律師去調查、應訴。律師的調查結果很快出來:李中的專利和已經公開的國家標準完全相同,沒有任何“創新”。 “肯定是‘垃圾專利’!”通發公司一邊向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申請宣告李中的專利無效,一邊請求南京市中級法院暫時中止專利侵權案的審理。 2004年8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缺乏新穎性為由宣告李中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通發公司原來以為李中會主動撤訴,雙方握手言和。這樣一來,他們不但省了律師費,還可以省下人力,騰出精力去搞生產銷售??墒抢钪袇s不肯就此罷休,當年9月,李中以“不服無效宣告決定”為由,將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通發公司不得不繼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到北京參加李中提起的行政訴訟。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專利局的決定。李中沒有上訴,判決書生效。此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審理李中狀告通發公司侵犯專利權一案。 被告:為應訴遭損失要賠 訴訟期間,通發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李中惡意訴訟,索賠相關經濟損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通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是一個獨立的訴求,但該訴求與李中狀告通發公司侵犯專利權一案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遂決定兩案合并審理。 眼看就要開庭審理了,但事情又節外生枝:2005年11月18日,李中突然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審查后認為,“專利權糾紛”是“惡意訴訟賠償案”的前提,如果李中撤訴,“惡意訴訟賠償案”就無法繼續審理。鑒于雙方已為專利權的案子糾纏了2年多,由此產生的費用、損失都已產生,因此在對“惡意訴訟”進行審查之前,不準李中撤訴。 李中只好硬著頭皮坐到了法庭之上。法院分別于2005年11月30日、2006年3月10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后根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宣告無效決定”、北京一中院的專利行政判決,認定李中的“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因此李中狀告通發公司侵犯專利權就沒了依據,法院據此駁回了李中的訴訟請求。 但李中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法官一時舉棋不定。 通發公司在法庭上稱,李中所在的閥門廠與通發公司系同業競爭企業,廠長李中作為生產、銷售閥門產品企業的負責人,以該專業領域中公知的國家技術標準內容申請專利并以此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明顯存在惡意,使通發公司為應訴不得不聘請律師參加專利訴訟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給通發公司造成了損害,李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通發公司請求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確認李中的訴訟行為為惡意訴訟行為,判令李中賠償律師代理費、公告費、調查費等經濟損失5萬元。 李中辯解道,他于2001年12月12日獲得“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權時,通發公司尚未成立,他依據合法專利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系公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不屬于惡意訴訟。 此案是全國首起狀告專利人維權過當的案子,由于法律對何為“惡意維權”沒有明確的界定,法官審理時非常慎重。為查明事實,法院特意調查了李中所在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和他的履歷表,得知李中從1977年至今都在生產閥門的工廠供職。 法院:惡意訴訟依法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中“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權雖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其技術方案早已公開,明顯不符合專利權新穎性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沒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專利權創造性要求;并且也不屬于發明創造,因此該專利權并不具備專利權的實質要件。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雖經過修訂,但對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并沒有變化,均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專利法》對專利權新穎性條件的規定是明確而充分的,并且該條規定是穩定而連貫的,不存在規范調整的情況?!秾@ā纷鳛閲曳?,一經頒布實施即應當推定我國公民、法人等應當知道。李中于2001年申請涉案專利時,距《專利法》頒布實施已經有16年,因此如果認為李中對專利權新穎性條件的規定不知道或者不清楚,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還認為,李中自1977年以來,長期擔任閥門廠的車間主任和廠長,他擔任廠長19年的時間里,其企業的經營范圍就包括了球閥的制造加工。李中作為閥門制造加工行業從業多年的專業人士,應當熟知相關球閥的國家標準。但李中卻將國家標準早已充分披露的技術方案申請為“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其主觀狀態應當認為是缺乏誠實信用的,其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行為本身應當認定為是惡意申請。 法院據此認定,李中惡意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繼而控告他人侵犯其專利權,將無辜的通發公司拖入專利侵權訴訟、專利行政訴訟等訴訟漩渦,干擾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侵害了通發公司的合法權益,客觀上給通發公司造成損害,已構成惡意訴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李中申請涉案專利時,通發公司尚未設立,但并不影響李中行為本身具有的惡意,因為該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針對不特定的同業競爭者。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中賠償通發公司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公告費等經濟損失215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5520元。 判決后,李中沒有上訴,而是選擇申訴,2007年3月12日,江蘇省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經過復查,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得當,判決無誤。 (文中李中為化名,謝絕轉載) 如何認定惡意訴訟 □亞 生 惡意訴訟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在缺乏實體權利或者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 是否構成惡意訴訟,可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評斷: 一看當事人是否提起了特定的民事訴訟,并可能對另一方構成損害。惡意訴訟會使對方當事人無端涉訟,從而浪費人力、物力、時間或形成其他無法預料的特定損害。如果當事人僅有進行惡意訴訟的意圖或相關違法行為而沒有向法院起訴,則不應將其行為作惡意訴訟看待。 二看當事人對特定民事訴訟的產生有無主觀過錯。在惡意訴訟的認定中,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關鍵的問題,訴訟之善惡亦因此而區分。惡意訴訟是當事人故意提起且具有追求非法、不當目的的訴訟。 三看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一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具有真正的訴權,缺乏訴權的起訴一般都應視為違法起訴,如重復行使訴權等。二要審查當事人在提起特定民事訴訟時是否借助了非法行為或手段。一切借助非法行為或手段啟動的訴訟,都可作為惡意訴訟對待。 四看當事人起訴時是否存在濫用其他訴訟權利的行為。如行使不必要的訴權、提出的權利主張明顯超出合理限度、通過訴訟追討已經實現了的權益和提起法律不允許進行的要求他人承擔非法律責任的訴訟等。 我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敗訴方除了承擔訴訟費之外,無須承擔對方因此支出的律師費或其他費用。這不能說是近來惡意訴訟現象愈演愈烈的一個主要原因。南京市中級法院在這起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中判決惡意訴訟者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公告費損失,不能不說是一個突破,是對惡意訴訟者的有力狙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