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
提到知識產權
你想到的一定是
商標、專利、著作權
……
然而
你知道嗎
商業秘密
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每一個成功的企業背后
都有一些不為人知的
“小秘密”
案例1】
A公司是生產凈水設備的企業, A公司技術總監張某離職后去了同樣生產凈水設備的B公司任職。A公司起訴張某和B公司侵害商業秘密,并主張水過濾技術是A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被告張某和B公司辯稱,A公司主張的水過濾技術是行業內普遍通用的技術,不構成商業秘密。為此,提交了百度百科的查詢結果、其他凈水設備生產企業的宣傳單等,其中都展示了與A公司技術相同或者近似的水過濾技術。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主張的水過濾技術為其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不具有秘密性,不構成商業秘密,并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2】
C公司是經銷某進口化工產品的企業,主要通過參加化工行業內的各種展會來宣傳產品,并通過展會名冊來聯系客戶。李某原是C公司的客戶經理,多次代表C公司參加展會,并聯系眾多客戶,有些客戶與C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有些客戶已經詢價但尚未簽訂合同。后李某離職并自己成立了D公司,經銷與C公司類似的產品,并與部分C公司之前的客戶建立了聯系。C公司起訴李某和D公司侵害商業秘密,主張客戶名單是其商業秘密。
李某和D公司抗辯稱,C公司所謂的客戶名單都是展會名冊上的客戶,李某和D公司也是通過展會名冊聯系客戶的,展會名冊是公開、通用的,不構成商業秘密。
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可以通過展會名冊這種公開的渠道獲得,不具有秘密性,不構成商業秘密,并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法律對商業秘密設定了三個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上述案例中,原告都是因為主張的信息不具備“秘密性”而敗訴。那么什么是秘密性呢?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這個信息別人不知道,也不容易知道。法律規定,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不具備秘密性的特點,也就不構成商業秘密: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案例3】
E公司是一家電話營銷公司,其主要經營模式就是業務員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產品并進行售后服務。為了防止員工與公司客戶發生單獨交易,E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客戶情況等都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對此員工負有保密義務。此外,E公司還設置了具有自動錄音功能的電話平臺系統,并要求業務員只能通過該系統向客戶撥打電話,不能通過私人方式與客戶聯系;該系統對于不同職位等級的人員顯示的內容不同,普通話務員無法看到客戶的具體信息。楊某是E公司的普通話務員,其使用公司電話系統給客戶打電話,獲取了數十名客戶的手機號碼,并表示將與客戶私下聯系交易。上述過程被電話平臺錄音記錄。E公司發現后,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將楊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E公司為其經營設置了專門的電話平臺系統,且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員工必須使用該系統與客戶聯系,應當認定E公司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楊某套取客戶的手機號碼,屬于E公司的保密信息,楊某的行為違反公司規定和保密約定,侵害了E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官提示】
商業秘密的特點要求權利人必須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這種保護措施還應當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法院就會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供稿:北京朝陽法院
來源、轉載: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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