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
有關冬奧“頂流”冰墩墩的消息
頻頻刷屏
在眾多喜愛投來的同時
“野生冰墩墩”的侵權問題
也備受關注
01
冰墩墩火了,哪些行為算侵權?
官方回應來了
2月14日,2022北京新聞中心召開專場新聞發布會,重點介紹全面加強冬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總體情況。
會上,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湯兆志介紹,近期,北京快偵、快訴、快判一起制售盜版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成為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件。
怎樣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形象等才是合法的,如果出現侵權行為將如何處罰?
湯兆志表示,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經許可的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如商家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玩具、玩偶,或者將其用于服裝等周邊衍生產品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損害公共利益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02
“冰墩墩”使用規范發布
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近來受到極大關注。什么情況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規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續,遵守哪些規則?北京冬奧組委幫大家進行了總結。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奧組委的重要財產,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任何人對“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稱的使用,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北京冬奧組委的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該作品,更不得將“冰墩墩”的形象進行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按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對于違法違規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除了享有傳統的著作、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以外,還特別享有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對一些重要的奧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我國所特有的,其源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也體現了我國對奧林匹克規則的尊重。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公告總計63項奧林匹克標志。這里既包括可愛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北京冬奧會會徽等標志。
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可以分為商業和非商業兩種情況。
一是商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目前,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奧會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贊助商可以依法商業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此外,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生產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據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計劃生產和銷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稱的特許商品。
二是非商業使用。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申請人申請非商業使用“冰墩墩”,應遵守《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冬奧組委發〔2019〕19號),登錄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搜索“有關標志非商業使用規則”鏈接進入相關頁面,按要求填報材料,進行申請。
獲得許可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許可的范圍、簽署的承諾以及北京冬奧組委制定的技術規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實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奧組委知識產權的行為,也不得協助任何第三方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等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按照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奧組委將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將“冰墩墩”所涉包括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在內的所有知識產權轉讓給國際奧委會。
03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打擊
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昨天(14日)發布通告,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對第41128524號“冰墩墩”、第62453532號“谷愛凌”等429件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已注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 “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來源:上海法治報
轉載: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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